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3:23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
一  員工使用哺 (集) 乳室須向財產股申請填寫使用簿冊。
二  哺 (集) 乳室使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十七
    點。
三  每次使用後由總務科派員打掃,清潔消毒器具。
四  消耗品部分由總務科庶務申請採購。
五  按月登記使用人數及使用經費統計。
六  哺 (集) 乳室各項公有物品應共同愛惜保護,使用後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佔情形,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
七  哺 (集) 乳室應隨時保持整潔,嚴禁用餐、亂丟垃圾、吸煙及嚼食檳
    榔以確保公共衛生。
八  嚴禁私自用電或攜帶危險易燃物品,以策安全。
九  非哺 (集) 乳時間,嚴禁員工私自進入。
十  為加強便民措施,收容人家屬、親友至本所辦理接見,遇需要育嬰哺
    乳時向總務科財產股辦理登記使用。
十一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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