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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5 20:00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第 9-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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