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08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三、招募、資格、任期:
(一)本要點得召募對矯正機構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
      會志工,由本所輔導科自行或聯合其他科室方式積極延聘熱心志工
      ,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年滿十八歲以上者。
      2.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3.品行端正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4.能配合本要點內容參與服務者。
      5.能遵守志願服務及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及輔導,由本所副所長召
      集秘書、總務科、戒護科、輔導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
      辦理之。
(三)教誨志工經所長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
      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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