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實地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分,受話方應為警
衛室分機。
(四)實施督勤時,應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
本分署「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督勤期間如遇本分署發生危安等事故,應適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