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
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後,分
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
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後,
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