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9:31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預約登記者須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至「矯正機關
      預約接見登記網」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
    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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