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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9 09:55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三、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勞力負擔較大者。
(三)參加文康競賽或活動體力負荷增加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額外耗費精神心力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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