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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25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以 40 名為原則,每月申請逾 40 名時,
    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由戒護科視戒護人力及安全,斟酌改為增
    加接見或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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