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58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十一、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一)假釋報告表一份。
  (二)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
      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
      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
      釋。
      檢察官對於報到之受刑人應制作報到筆錄。
      檢察官接到法務部核准假釋通知後,應當日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假釋出監者,並應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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