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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2:07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六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
    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
    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
    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
    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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