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1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
    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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