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九、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服務員保管、發送藥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