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3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參、實施對象:
一、累進處遇達二級以上,且二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後有獲獎三次以
    上事實者,但以在工場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之受刑人為優先;如二級
    以上受刑人篩選後仍有名額,三級受刑人得以遞補參加。
二、受刑人之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最多三
    人為限(五歲以下子女不列入限制)。參加懇親親屬憑身分證件以便
    核對身分。未婚妻、子女生母關係之同居人等,需出具可茲證明之文
    件,始得進入懇親會場。
三、參加本監戒菸活動確實戒除煙癮者或參加對外大型藝文比賽獲前三名
    ,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得專簽參與懇親活動,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四、一年內即將期滿出監之受刑人,不得參與本活動。
五、一級受刑人曾申請與眷同住者,不得參與本活動。
六、於懇親活動半年以內,曾辦理特別接見或一年以內曾辦理特別接見二
    次以上之受刑人,均不得參與本活動。
七、於當年定期性懇親活動已辦理過之受刑人,原則不得重覆參與本活動
    。
八、每日參加懇親受刑人上限 120  人,活動總上限人數 3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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