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失,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二、學員報到及結業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 培育科(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憑學員名冊具據向本署秘書室領後 ,轉發各學員簽名確認,收繳時亦同。 (二)學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立即 報告更換。
三、學員因故退訓時,領用之公物,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一併繳交。
四、學員遺失或毀損公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賠償,請其書寫報告,由 人力培育科調查後簽註意見,層報核辦: (一)公物遺失,非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者。 (二)公物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 (三)公物毀損可修復者,相關修復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