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3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三、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未經受理陳情之單位主管同意,不得擅自錄音或
    錄影。受理陳情之單位應導引陳情人至政風室,由政風室人員受理,
    並應由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事件登記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
    之者,受理單位應製作紀錄,並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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