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依調查分類結果,認有和緩處之必要者。
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 供醫師證明,經該管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 再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 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 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 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