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4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一、為提昇服務品質,方便洽公民眾及義務人免費借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
    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提供免費智慧型手機充電服務,如不方便久候的民眾及義務人
    亦得借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源。
三、需借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源的民眾,請向本分署服務台辦理,並提示
    身份證件,登記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行動電話號碼即可辦理借用
    。
四、借用時間以 2  星期為限。
五、本分署提供借用的電源共 5  顆,由服務台志工保管並列入移交,民
    眾歸還時,由志工人員將行動電源電力充足。
六、返還時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七、逾期未歸還,將先以簡訊通知,逾一個月仍未歸還,得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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