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遇內容:
(一)新收入監調查:處遇對象於入監後應由各監獄調查科針對其犯罪原
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身心家庭狀況及其他可供行刑上參
考之事項詳加詢問,作成紀錄,並將結果加以分析,以作為判定其
有無心理或精神異常之依據及作為日後治療、教誨輔導評估之參考
。
(二)治療、教誨及輔導:處遇對象經前項分析結果疑有酒癮、藥癮、心
理或精神異常者,所屬監獄應延請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實施精神、戒癮等治療,無異常者應由教誨師或相關專
業人員實施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等輔導課程,並加強日常生
活輔導,接受上述課程之受刑人應繳交五百字以上之心得感言報告
(得視情況以五分鐘口頭報告代之),以供評估實施成效之參考。
(三)作業配置:處遇對象之作業分配應視其暴力程度加以區別,輕微暴
力程度者,配予輕便簡之作業,或減輕其作業數量,使其能有較多
時間接受各項教誨及輔導;暴力程度較重者,則先予以隔離,施以
密集之教誨及輔導,視其輔導具有成效後再配入工場作業。
(四)刑期屆滿或假釋前之銜接:監獄應於處遇對象刑期屆滿前一個月或
假釋核准後釋放前,將判決書及相關處遇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五)通知被害人及相關機關:處遇對象預定出獄前或有脫逃事實時,執
行之監獄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通知被害人、其住
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視實際需要函請檢
察機關提供被害人送達處所之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