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9:47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
    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
      ,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
      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規範
      始得下載資料。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Mobile App) 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
      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償
      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受
      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法規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
      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
      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
      、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使用者公開資料者,縱使用者受有損害或
      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