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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8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分署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扶養義
    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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