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22:16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一、眷屬辦理眷住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至接見
    室辦理登記。
二、眷住期間不得攜帶電器用品及違禁物品,如酒或含酒精之飲料、檳榔
    、麻醉藥品、毒品、賭具、行動電話及 3C 電子產品等違禁物品,並
    嚴禁有賭博、飲酒、爭吵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三、眷住家屬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於辦理眷住手續時,交付保管,退房時
    領回。
四、眷住家屬平日活動範圍以眷住區廣場內為限,日間若受刑人作業時,
    嚴禁家屬私自到工場或作業地點活動逗留,並嚴禁隨行孩童至蓄水池
    、農塘處戲水,如有意外本監概不負責。
五、受刑人於眷住期間應遵守作息規定,並於夜間 9  時 30 分點名後熄
    燈就寢。
六、眷住期間受刑人不得隨意串房或離開眷住區以外之處所閒逛,並嚴禁
    眷住家屬替受刑人傳遞違禁物品、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等不當行
    為。
七、眷住期間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環境並應保持整潔,私人財物自行保管
    ,本監不負保管責任。
八、眷住時確實清點公共物品是否齊全並愛惜使用,房內設施嚴禁擅自移
    動;退房時房內應保持乾淨整齊,並會同管理人員檢查環境及清點公
    共物品,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私人物品於退房時請一併帶走
    ,否則一律沒入銷毀。
九、受刑人於眷住期間應遵守各項規定,違反規定者自當日起喪失眷住權
    益,並依情節輕重,以違規論處。
十、眷住期間本監提供之寢具枕頭套、被套及床罩使用,眷住完畢後應將
    被套等寢具用品送洗,費用則由受刑人保管金內扣除;眷住期間電費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眷住受刑人自行負擔。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典獄長核定,並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