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16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一、依法務部 103  年 2  月 7  日法秘決字第 1030022460 號函規定,
    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區域內之停車
    空間及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本所參酌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
    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
三、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
(二)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三)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四、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
    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規劃為員工停車位,開放本所員工提
    出申請,並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辦理室內、外車位抽籤分配會議。
五、員工停車位抽籤結果經公告確定後,應依指定之位置停放,如須互換
    停車位,應向管理單位辦理變更。
六、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所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所概不負責。
七、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八、停車場車位之管理,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經勸
    導不從者,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簽報議處。
九、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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