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0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一、為增加本署之非正式人力資源,提升本署服務品質與效能,並提供年
    輕學子寒暑假學習機會,以推廣志願服務之精神。
二、凡高中以上學生,具備良好品德、奉獻精神,對服務有高度熱忱,願
    意主動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青年學子,因在學因素無法提供長期志願
    服務者。
    學校因教學需要,推薦具服務熱忱且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內外
    高中以上學生亦可。
三、服務事項:
    協助服務台、引導民眾辦理各項申請案件、服務滿意度調查、行政庶
    務或協助假日及活動支援。
四、服務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段,以半天(3 小時)為一個輪值班次。
(二)每日分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各一班
      ,每班不超過 2  人。
(三)每週服務至少一次且每次至少服務三小時以上者。服務總時數至
      40  小時以上者。
(四)學校推薦寒暑假實習生依各校規定學習時數辦理。服務期滿核給服
      務時數或提供服務期間成績證明。
五、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志工須依事先約定時間服勤,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以利
      協調代理人員。
(二)志工出勤時覈實簽到退,皆配戴服務證(識別證)及志工背心,以
      利辨別。
(三)因志工服務期間得知之業務機密或個資,均應保密不得外洩。
六、本工作為無給職,因短期服務亦不辦理各項保險。
七、報名方式:
(一)志願服務者可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到署等方式報名。
(二)學校推薦者,由學校具名來函推薦。
八、有意願參與本署短期志工遴選,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填具報名表及履歷表送交人事室。
(二)本署受理報名後,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辦理面談,審視身心健
      康、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審查合格後簽陳檢察長同意
      後聘用。
九、本要點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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