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財政部關稅總局。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 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