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3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一、本收費要點依法務部 101  年 04 月 26 日法秘字第 10107105350
    號函訂定。
二、宿舍管理費以每月每平方公尺 2.5  元計收,單房間職務宿舍以房屋
    面積除以該屋房間數為使用面積計算宿舍管理費。
三、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每月繳納,並將收入款悉數解繳國庫。
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
    補繳者,本監得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
    費用。
五、本收費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自 101  年 6  月份起開始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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