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付方式)
被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方式如下:
(一)向地方自治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地
方自治團體或其指定之代收銀行繳納。
2.地方自治團體受款後應通知(函)復本署,並以歲入科目記帳
。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
1.本署執行科通知被告持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往繳
納,受支付之公益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作為指定撥付
之用。
2.各公益團體應將金融機構匯款單(存款單)戶名及帳號數張置
放於本署執行科,作為執行科通知被告繳款之需要。受支付公
益團體收到款項後開立收據及附回饋心得問卷《如附表 8》寄
給被告。
3.擲(寄)給被告收據內容應註記是項收款為花蓮地檢署緩起訴
處分金性質,且不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
被告將受支付團體收據或金融機構繳款單據及回饋心得問卷填寫完
成,繳至本署執行科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