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47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壹、為鼓勵收容人踴躍投稿,發揮文藝創作潛能,抒發情緒,以輔教化之
    功,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八款暨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特定本
    規定。
貳、投稿對象臚列如下。
一、監內投稿:彰監園地。
二、監外投稿:
〈一〉新生雙月刊。
〈二〉政府機構、民間優質團體來函之徵文或經新聞局立案之報章、雜誌
      社。
參、凡投稿並獲得刊登,且寫作題材及次數符合下列條件者即頒發獎狀 1
    幀。
一、參加優鼓藝術打擊樂團、複音口琴樂團、棒鐘樂團(手搖鐘)、深耕
    堡國樂團、美善竹琴樂團、儒芳掌中戲及北管樂團、工尺譜鑼鼓樂團
    、才藝坊、讀經班、禮佛班、唱詩班、書法班、戒毒班及爾後新增之
    相關藝術治療團或班別等,並以學習之心路歷程及獲益心得為題材者
    。
〈一〉監內投稿 2  篇。
〈二〉監外投稿 1  篇。
二、參加生命、品格教育專題演講或主題課程之聆後心得為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 3  篇。
〈二〉監外投稿 2  篇。
    以此為寫作題材者,需於內文或於文稿後附紙註記演〈主〉講者及主
    題。
三、其他自由寫作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累計 4  篇。
〈二〉監外投稿累計 3  篇。
肆、前開之篇數以所列寫作之題材分開計算,不互為累積次數。
伍、各受獎名單先由管教小組審核,經簽奉核准後,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
    頒發。
陸、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原創及親筆撰寫,如事後發現違背前述規定者
    ,立即撤銷原頒發之獎狀。
柒、本規定奉核後,提請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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