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核准與收容人同住之眷屬,應於當日上班時間下午 15 時、16 時 、17 時(國定例假日另有上午 9、10、11 時之時段),持本人身 份證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戶籍資料,向本監戒護科辦理入舍登記手續。
二、眷屬攜入(出)物品(含私人用品)應主動出示受檢,並嚴禁送入違 禁品(如酒類、香煙、檳榔、通訊器材、3C 產品及所有電子產品、 生食炊煮用具等)。
三、眷屬攜入食品,每日以二公斤為限。
四、宿舍內設備及環境請愛惜維護,並節約水電,如有故障隨時通知宿舍 管理人員,修護;公物若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五、收容人與眷屬於懇親時間,應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飲酒、賭博、煮 食、爭吵及其他不當行為。
六、辦理與眷同住,梯次為週日~週三者,每星期日上午 10 時入住,星 期四早上 9 時前退房。梯次為週四~週六者,每星期四下午 15 時 入住,星期日早上 9 時前退房,若欲於上午七時卅分前提早退房者 ,收容人應先報告中央台;離舍時應將房間清理乾淨、果皮紙屑等應 在指定地點傾倒,不得隨意拋擲。
七、於住宿期間,欲出入本監之眷屬,請配合專車接送時間,先向戒護科 辦理外出,繳交房間鑰匙,換領身份證件手續後,始得出入。
八、眷屬活動範圍除至合作社購物及撥打公共電話外,以懇親宿舍區為限 ,並請注意隨行子女安全。
九、懇親宿舍內之桌椅等設備不得搬離宿舍,另宿舍前面請勿晾曬衣物或 放置雜物,以保持整潔美觀。
十、眷屬來監懇親,不得指定房舍,懇親宿舍之安排,應由本監承辦人員 排定。
十一、眷屬之交通工具,一律停放大門口內道路旁,本監不負保管之責任 ,私有重要財物自行檢點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十二、前列各項規定,收容人及眷屬均應共同遵守,若有故意違反者,一 經查獲,除即予撤銷眷住外,該收容人視情節依規論處。
十三、本監專車接送懇親眷屬時間如下: 載入(管制哨至行政區):15 時、16 時、17 時各乙班次(星 期日加開 10:00) 。 載出(行政區至管制哨):7 時、9 時 30 分各乙班次。
十四、如有任何關於懇親住宿問題,可電洽戒護科承辦人,聯絡電話:( 06)5782400 。
十五、本注意事項陳奉 典獄長核淮,提監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函頒各科室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