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9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端正政風人員風紀,維護政風機構
    主管領導統御威信,促進政風機構團結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本署指派專人辦理視察業務。
三、視察區域之劃分,由本署依實際需求訂定。
四、視察駐地,依視察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視察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部部長、署長及長官交辦事項。
(二)受理政風人員風紀案檢舉事項,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政風人員風紀案查察與處理。
(四)發掘重大偶、突發政風人員風紀案。
(五)訪問轄區政風機構主管、同仁,及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
      瞭解工作與風紀狀況。
(六)列席政風機構有關會議,轉達長官指示,並做風紀教育宣導。
(七)督導政風機構業務年度工作計畫進度。
(八)政風機構人員糾紛之調處。
(九)政風機構重要問題之反映與建議。
(十)政風人員工作、品德、操守、生活、交往、經濟狀況之資料蒐集。
六、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下列事項:
(一)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事項。
七、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各政風機構應予必要之支援協助。
八、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協商解決。
九、視察於執行業務時,應填寫工作報告表。
十、視察於執行業務所知之事項,不得對外洩漏。
十一、視察應以身示範,嚴肅公、私生活,公正查察處理。
十二、視察離開駐地需向本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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