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3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一、依據:法務部 85 年 3  月 6  日核定之「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
    計畫」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辦理。
六、收容人有違背紀律情形,依下列規定停止其電話接見申請:
(一)受違規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2  個月。(違規情節嚴重或連
      續違規者,得延長之)
(二)受考核三聯單核低分數(0.1 至 0.3  分)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
      申請 1  個月。
(三)受隔離考核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14 日。
(四)受書面警告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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