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36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一、本監員工借住本監宿舍應配合使用管理、設備維護、衛生環境、門禁
    管制等事宜。
二、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典獄長核可後始得借住
    。
三、借住宿舍人員應發揮守望相助之精神,同仁和諧相處,加強溝通聯繫
    ,以達敦親睦鄰之旨。
四、宿舍內外之清潔衛生由借住人負責。
五、宿舍內禁止酗酒鬧事、賭博及其他不當行為。
六、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設施、育樂器材、衛生及安全設備等,應共同
    愛惜使用並善加維護。
七、宿舍區加強管理與門禁管制,禁止閒雜人士擅入,確保宿舍區安全。
八、宿舍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鳥類等,以確保宿舍區內安寧及環境
    衛生。
九、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單位指
    揮,採取緊急應變防護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十、宿舍區內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故障、異常或發現有違反規定及其他應
    改善事項,應通報宿舍管理單位處理。
十一、借住人違反本要點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單位提監
      務委員會議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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