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7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二、專款之收入與支出,依本社會計程序,設目管理,年終結算,公佈收
    支,以昭公信。
三、專款收入:
  1.合作社販賣資源垃圾出售所得。
  2.合作社販賣環保附屬收入。
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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