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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一、依據法務部 99 年 9  月 2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2909 號函辦理。
二、為使本所管教人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維護機關清廉形象,特
    訂定本規範俾供遵守。
三、適用範圍:凡本所管教人員均適用。
四、防杜風紀事件
(一)定期或不定期延聘法學專家、學者舉辦演講,解說貪瀆及違法行為
      之責任及案例,灌輸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及守法精神。
(二)依分層負責規定,逐層監督考核,落實督導考核責任,如發現有貪
      瀆傾向或跡向,由政風、人事單位列管,並得成立輔導小組,積極
      查訪了解該員平時生活狀況及品德操守等,倘有違法貪瀆不法情事
      應即移送偵辦。
(三)強化進出戒護區人員、車輛之檢查工作,並嚴禁人員從車檢站進出
      ,非經戒護科長或督勤官之許可戒護科職員不得私自外出,如經核
      准外出應落實出入記錄,以杜絕違禁品之流入。
(四)強化收容人與家屬接見監聽與錄音並由教區科員及政風室協助複聽
      談話內容,以期發現職員是否涉及風紀問題。
(五)責由政風單位辦理收容人家屬、出監所收容人及機關招標或往來廠
      商之問卷調查或政風訪查,進而瞭解所內是否有貪瀆不法情事。另
      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針對出所收容人個別訪談,以深入發掘問題
      。
(六)利用晨間勤前教育宣導,加強同仁守法守紀觀念,不與收容人家屬
      及親友有不當之接觸、不接受任何餽贈、不收取不當利益、不赴任
      何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邀宴。
(七)依規定適時勤務輪調,戒護科各場舍之日勤主管應優先遴選品德操
      守俱佳且具戒護經驗之管教人員擔任;各科室主辦人員依職期輪調
      ,落實代理制度。
(八)非公務必要不得進出非執行勤務區域之場舍或勤務點。
(九)檢討戒護區各角落及要道,普設監視系統做成記錄並設簿登記不得
      任意調閱。
(十)落實大門衛及中控室進出登記,確實做成紀錄。
五、一般規範及自我要求
(一)管教人員執行勤務因人、時、地具特殊性,除超乎自持性外,亦盡
      可能限縮本身生活圈,凡事單純化並依法行政。
(二)管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方法、機
      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利益。
(三)管教人員與收容人及其親友間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或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得受
      贈之。
(四)管教人員遇有被動受贈財物時,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收容人或其親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簽報
        其長官會知政風單位並即交政風單位處理。
      2.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時應予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會知政風單位
        處理。
(五)下列情形推定為管教人員之受贈財物:
      1.管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六)不應參加收容人或其家屬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
      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3.因同仁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及職務具
      特殊性,仍應避免。
(八)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
      不妥當之場所並嚴禁與收容人及其家屬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
      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不妥當場所之定義:以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參酌內政部 85 年 1  月 22 日 85 警署督字第 484
      6 號函所列舉範圍。
(九)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十)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一)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
        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單位。
(十二)管教人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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