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7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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