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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八十三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及法務部 99.10.01 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訂立本實施要點。
二、為防止夾帶(藏),摻雜違禁品,有損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所紀律,
    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經檢查,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飲食:
      1.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菜餚水果、糖果糕餅為限,每次不得逾二
        公斤。
      2.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3.送入之飲食如含有酒精成分不許送入,水果類預先切開或剝開者
        ,經檢查後准予送入。
      4.粉末狀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
        奶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藏)、摻雜違禁物品而
        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5.菜餚、水果等食物上撒有不明粉末者或蛋類(除滷蛋外)所烹煮
        之菜餚,均不許送入
      6.送入之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有附湯汁或芶芡、冷
        凍食物、腐壞不新鮮及生食、摻雜中藥或酒、佐料包(蔥、薑、
        辣椒、醬油等)、淹漬或生冷未經煮熟物品等,不許送入。
      7.送入之菜餚、水果須予切開,蝦類應完全去頭及殼,花枝、小卷
        應切段,蟹類應去除腳及殼,水果皮厚或有籽者應去皮或籽,以
        便檢查。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訛後,始准送
        入。
(二)日常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
          精因檢查不易,棉(涼)被、枕頭因重量、體積及拆洗不易等
          之因素,不得由接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
     (2)肥皂、牙刷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肥皂得切開以便檢查。牙
          膏、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因檢查不易,
          不許送入。
     (3)信封每次 50 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墨汁及墨水管因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所內已可自行訂購)不再接受寄
          入。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
          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收容人應事先依
        本所郵寄包裹寄入規定,提出書面報告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由接
        見室寄入物品處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不得送
        入飲食,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
        性處理原則。受觀察、勒戒人之送入物品人身分,除有特別理由
        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
        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
        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三、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需檢附醫師診斷書、處方簽、藥品名
    稱、數量)會衛生科核准後,得由家屬親送並需身分證影本留存,並
    於藥品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經由門衛或接見室依規定送入。
四、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所送入
    之飲食、物品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或寄入人。
五、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當中若有夾帶(藏)、  雜違禁品者,依相關規定處置
    ;涉及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七、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
    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八、本實施要點經陳核後,提案於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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