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16

歷史法規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一、為強化本處門禁管理,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職員進出,應佩戴識別證;保全人員對於未佩戴證件者,得要求
    出示證件辨識身分。
三、本處一樓前門設服務台一處,專門辦理來訪賓客登記及聯繫事宜。
四、會客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例假日不辦理會客手續。
五、來賓出入本處,除下列人員經警衛辨識後憑證放行外,均應辦理登記
    手續。
(一)義務人憑執行文書。
(二)記者憑司法記者證。
(三)移案機關職員,憑各機關識別證。
(四)參加開會人員憑開會通知單。
六、來訪團體,經主辦單位派員接引者,免辦登記手續。
七、來賓至本處接洽公務或私人訪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保全人員辨
    識後引領至服務台,以電話通知受訪人,經其同意後,辦理登記手續
    ,並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來賓證佩掛進入。保全人員於來訪賓客未辦
    妥來賓登記手續前,應禁止其進入本大樓。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九、拜會機關首長之來賓,服務台人員應於電話報告來賓之姓名,經首長
    同意後,並指派專人引領往會,另由服務台人員自行辦理登記手續。
十、本處如有工程施作時,承辦單位應將承作工程之廠商施工人員名冊先
    行送交 1  樓保全人員或值班人員,施工人員並應配掛由施工機關發
    給之工作證以為辨識。
十一、臨時至本處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人
      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領
      進入施工、卸貨。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呈奉核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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