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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1:49

歷史法規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一、目的:
    為建立本所辦理收容人返家探視委託計程車運載機制,並維護戒送之
    安全。
二、駕駛人及車輛遴選辦法:
(一)由本所成立管理小組,副所長擔任召集人,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小組成
      員,負責審核、遴選,委託運載事宜。
(二)計程車排氣量為 1800 C.C.以上,出廠年限在五年內,載客人數 5
      人以上,並定期接受檢驗。
(三)遴選方式採公開登記,繳交駕照、行照及營業登記證影本,由本所
      辦理素行調查,並經管理小組成員審議後遴選六輛,責由戒護科設
      簿列管車號及駕駛人,並依順序委託運載。
(四)車資參考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
(五)委託運載期限:一年。
三、計程車駕駛人接受本所委託運載時應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二)保持車輛機件良好,標誌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
(三)儀容端莊,服務態度良好,在候車時不得席地坐臥、喧嘩嘻鬧與爭
      鬥。
(四)接受委託運載計程車之駕駛人,不得覓人代替。
(五)服裝整潔,不得僅穿著背心、汗衫,並須穿著鞋襪。
(六)運載期間不得嚼食檳榔。
(七)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有影響安全駕駛之行為(例如:飲酒、精神
      不濟及服用嗜睡藥物……等),並應遵守交通道路管理規則及注意
      行車安全。
(八)不得抗拒或逃避執勤員警稽查取締。
(九)聽從本所戒護收容人返家探視帶班人員指示之路線行駛,不得任意
      變更。
(十)不得以運載路程長短為由,拒絕載運。
(十一)受委託運載期間,不得與收容人有不當接觸或提供飲食、物品等
        情事。
四、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委託運載契約:
(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以非經本所登記之計程車輛提供委託運載者。
(三)駕駛人有暴力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四)車齡已逾本所所規定之年限者。
(五)與本所員工有不當往來或飲宴應酬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六)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有影響戒護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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