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警察機關於查獲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對於涉案之人員,應注意
下列情形,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一)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非出於自願被運送或轉運。
(三)運送或轉運之過程,其行動自由受限制,或受強暴、脅迫、恐嚇、
傷害、性侵害等之虐待,或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
(四)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其行動自由受限制、或受強暴、脅迫、恐
嚇、傷害、性侵害等之虐待,或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
(五)其證明身分之文件遭扣留。
(六)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從事工作所得遭剋扣,或其所得顯不相當
。
(七)運送或轉運至目的地後,從事工作項目與之前所知悉之工作項目明
顯不符,或未經其同意任意更換工作項目。
(八)其他情事足認其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