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20

歷史法規

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
二、預約接見時間:
(一)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前完成預約手續。
(二)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九:○○至十一:○
      ○時,下午十四:○○至十六:○○時止。
四、本監受理預約接見業務專線電話為(○八九)六七二○○五。
六、每日接見梯次時間區分:
(一)第一梯次  ○九:○○
(二)第二梯次  ○九:四十
(三)第三梯次  一○:二十
(四)第四梯次  十一:○○
(五)第五梯次  十四:○○
(六)第六梯次  十四:四十
(七)第七梯次  十五:二十
(八)第八梯次  十六:○○
十、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預
    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八九)六七二○○五取銷預約;未依預
    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
    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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