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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3:58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一、為激勵本監員工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以提昇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監員工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並簽訂委託加工契約 (含臨時性契約
    ) ,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
三、以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參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
    給予嘉獎乙次。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給
    予嘉獎兩次,以資獎勵。
四、本獎勵要點於每年 12 月 10 日前由作業科辦理結算;並實際統計資
    料,提報敘獎人員名冊,經簽奉 典獄長核定後,提本監考績委員會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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