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51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一、本所為有效管理罹患精神病收容人,於義二舍四十五、四十六房設置
    精神病隔離保護房,舍房門前加註標示,並設置二十四小時監視系統
    ,以加強病情之掌控。
二、執勤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
    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以知曉實際狀況。
三、對精神病收容人之配房應配合醫護人員意見,儘量勿使獨居,對有攻
    擊性者,應配住精神病隔離保護房。
四、舍房內物品儘量精簡,有危險性用品應加保管,管制其使用,房內之
    防撞設施、燈罩須詳加檢查。
五、管理人員執勤應以監視器監控,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並勤加巡房,巡
    察時,應詳視各舍房動靜,發現收容人有異狀或病發時,除即時予以
    適當處置外,並應登載於舍房日誌簿。
六、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如有醫師在所駐診,應請醫師診斷,施以
    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以穩定其情緒;有攻擊或自殘行為
    時,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輔導,
    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
七、非病情需要,起居作息應正常,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
    勤加洗滌曝曬更換,保持清潔衛生。
八、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九、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達到收容效果後,即解返普通舍房。
十、執勤主管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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