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13

歷史法規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一  本所各組室職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由
    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經由  所長
    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送人事室登記;技工、工友部份由總務組登記。
二  加班人員之到離以電腦卡鐘管制,加班時間以規定之上班時間以外時
    間計算之;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卡,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
    ,加班開始得免刷卡。
三  教導組夜勤人員輪休日加班依正常上、下班簽到退,勤務特殊或非在
    辦公室者,經簽  奉核准者得免刷卡。
四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教
    導組夜勤人員每日加班則不受四小時限制,但每月仍以不超過二十小
    時為限,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
    十小時為上限,且需簽報  所長核定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准。
六  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
    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  各組室對加班應覈實指派,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
    議處。
八  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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