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法秘決字第○九一○五○○三一五 號函頒之「法務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 目標:建立本監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三 實施對象:本監各科室。
四 實施方式: 本監研考單位 (副典獄長室)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 ,並督導改進。
五 考核內容: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 形、3 申辦理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 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 訊化服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
六 考核結果: 每年年終考核一次,於次年一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送各科室參 考改進,並登載於本監網頁。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七 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提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