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42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
一  目的:
    為使管理同仁眷屬能藉由座談彼此交換生活經驗,並安排參加機關以
    瞭解工作環境及性質,以增加對管理工作之支持及對機關之認同,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據:
    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五六六號函及「法
    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三  對象:
    本所戒護科全體同仁之眷屬為限。
四  戒護科得於每季擇期辦理管理同仁親職座談或安排參觀機關等活動,
    前述活動之安排,應於事前審慎規劃,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權益
    及影響囚情秩序。
五  為易於掌控參觀時之秩序及避免發生困擾,每次參觀以四十人為限,
    參觀前接待人員先行講解應注意事項。
六  參觀時戒護科應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觀時應先將隨
    身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始得入內參觀。
七  參觀人員須服裝整齊,入所參觀應聽從專人引導,保持肅靜,不得脫
    隊,不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拍照或錄影。
八  參觀時間以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為限,戒護科得於參觀活動結束
    進行問卷調查,以作為辦理活動或本所改進之參考。
九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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