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工作懈怠,經勸誡不改或工作不力,影響事功。
(二) 對工作措置不當,貽誤事機或對所屬保薦不實,致生不良影響。
(三) 違反辦案或保密或經管財物之規定,致生不良影響。
(四) 利用職權,為他人事件,有所關說、請託或餽贈。
(五) 非因公務故意招搖,造成不良後果。
(六) 惡意冒犯上級不聽規勸。
(七) 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
(八) 積欠他人財物,致生糾紛,有損調查人員聲譽。
(九) 未依規定擅自取用重要器材。
(十) 未依規定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發布新聞。
(十一) 違反規定,幫助家屬經營商業或從事投機事業。
(十二) 言行不檢或其他違反法令事項,致影響調查人員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