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04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
一  收容人送入物品對象以最近親屬、家屬、學校教師為限,送入物品以
    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二  依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
    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三  飲食:送入飲食以二公斤為限,送入物品應先過磅是否超重。對於不
    透明不易檢查食品,一律倒出或切開檢查,如寄物人不願接受檢查者
    ,一律拒收退回。
四  必需物品:衣服每次以一套為限,棉被毛毯以一件為限,棉被以四尺
    半×六尺半為標準,並套以水藍色棉布被套。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
    送入。
五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本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
    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收容少年之身心者,亦不許送入。
六  禁止送入物品經主管人員查獲,一律退回或登簿列冊予以銷毀或廢棄
    ;送入之物品如經查獲有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署偵辦。
七  觀察勒戒及受戒治收容少年之親屬送入物品以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必
    需物品同前項之規定) 。但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
    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准許送入飲食。
八  禁止送入之物品:
 (一) 食品類:罐頭、泡麵、茶葉、瓜子、糖果、糕餅、麵包、密餞、粽
      子、水餃、包子、丸子、玉米、炒蛋、壽司、口香糖、鼠肉、狗肉
      、蛇肉、涼拌沙拉食品、麵類食品、糯米製食品、滲酒食品、粉末
      封裝食品 (如奶粉、咖排、奶精等) 、食物上灑有不明粉末者,未
      去殼花生、螃蟹及未去頭蝦類、所有湯類、油炸類及飲料類等。
 (二) 水果類:葡萄、桃子、柿子、櫻桃、李子、龍眼、荔枝、楊桃、香
      蕉、甘蔗、枇杷、草莓、鳳梨、芒果青等。
 (三) 電器類:視聽器材、電器用品、錄音帶、錄影帶、CD唱片、唱片
      、耳機、喇叭、音箱、磁碟片、刮鬍刀具等。
 (四) 藥品類:參照本所收容人寄 (送) 入藥品辦法辦理。
 (五) 日用品類:泡茶用具、鞋類、化妝品、乳液、痱子粉、沐浴乳、洗
      髮精、洗衣粉、香皂 (透明香皂除外) 牙膏、牙粉、飾品、梳子、
      墨水、棉被、枕頭、手錶、皮帶、香火包、筆、衛生紙、非木製品
      佛珠、非塑膠製品口杯、鏡子及玻璃製物品等。
 (六) 危險物品及管制物品:利器、引火器、賭具、繩索、各類通訊器、
      香煙、檳榔、酒類。
 (七) 其他有妨害監所紀律之規定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違禁品、藥物
      、食品、物品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