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2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03 月 15 日
一  由他監移禁本監繼續執行之受刑人於考核房接受管理考核,入監時詳
    細告知本監有關規定。
二  移監受刑人之考核期限如下:
    刑期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十年以上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他監違規達三次以上,或本監考核期間行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
    之情形者,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在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在他監表現不良頑劣份子者
    ,經法務部核准移入本繼續執行,考核期間至少六個月以上,考核期
    間表現良好者,需經機關首長核准,始得提報調查分類委員會決議通
    過後,方可配業。
三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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