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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2:14

歷史法規

民國 85 年 11 月 25 日
一  為辦理政風人員之獎懲事宜,特訂定「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
    簡稱本標準表) 。
二  政風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處理。
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對各項政風業務依計畫及方案進度切實執行,績效良好者。
 (二) 辦理預防貪瀆業務,績效良好者。
 (三) 協助檢調警等司法單位偵破不法案件,績效良好者。
 (四) 因應任務需要,協同業務單位妥擬專案性保密措施,執行完善,圓
      滿達成任務者。
 (五) 辦理重大專案性安全維護事宜,計畫周延,執行成效良好,圓滿達
      成任務者。
 (六) 迅速確實蒐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及協助疏通處理
      ,績效良好者。
 (七) 其他優良事蹟,應予嘉獎之事項。
四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 對政風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實行後著有績效者。
 (二) 研提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經政風督導小組議決,付諸執行後具
      有成效者。
 (三) 積極發掘貪瀆等不法案件,著有績效者。
 (四) 查處洩漏機密案件,並能適時通報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機關聲
      譽或利益者。
 (五) 處理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對維護機關安全,具有成效者。
 (六) 拒收賄賂並予以檢舉,足資表率者。
 (七)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應予記功之事項。
五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 對政風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
      ,成效卓著者。
 (二) 積極發掘重大貪瀆等不法案件,事證明確,對整飭政風有顯著貢獻
      者。
 (三) 辦理重大政風專案,依限完成,績效特優者。
 (四) 適切處理重大洩漏機密案件,對維護國家利益或安全貢獻甚鉅者。
 (五) 為維護機關安全,對重大危害、破壞事件能事先預防,使機關員工
      免於傷亡及設施免於損害者。
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 對應報送之各種政風資料、報表、工作計畫、成果檢討等,無故稽
      延者。
 (二) 怠忽職責、貽誤公務或積壓公文,情節輕微者。
 (三) 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者。
 (四) 未依規定擬訂相關防弊措施,貽誤時機,致生弊端者。
 (五) 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未能掌握機先,致生不良影響者。
 (六) 洩漏業務機密或遺失機密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 未依規定擬訂相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致發生違規或洩密情事者。
 (八) 執行專案性政風業務不力,致影響機關聲譽者。
 (九) 對屬員監督不周,致生不良影響者。
 (十)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者。
七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 辦理業務未盡職責、貽誤時效,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二) 對工作執行不力,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三) 對機關內貪瀆案件,應發掘能撥掘而未發掘,致生不良後果者。
 (四) 洩漏業務機密,有損機關聲譽者。
 (五) 不服從上級命令、惡意冒犯長官,不聽規勸者。
 (六) 利用職權,向有關機關人員進行不當關說、請託者。
 (七) 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有具體事證者。
 (八) 欠債、倒會致生糾紛,有損政風人員聲譽者。
 (九) 酗酒鬧事、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言行不檢,有損政風人員聲
      譽,情節較重者。
 (十) 拒絕接受風紀案件之調查,或於調查時為虛偽之陳述者。
 (十一) 督辦業務不力或考核不實,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較重者。
八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 處理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
      ,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二) 發掘或受理檢舉重大貪瀆案件,擅自隱匿不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者。
 (三) 洩漏重大業務機密,因而損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者。
 (四) 假借職權干預外務,發生困擾、糾紛,有損政風人員形象者。
 (五) 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情節重大者。
九  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獎懲。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
    意事項:
 (一) 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左:
      1 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法務部核定。
      2 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一級政風機構核定。但記大功、記大過
        以上之獎懲案,應報法務部核定。
      前項所稱一級政風機構,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與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 (市) 政府政風處 (
      室)。
 (二) 政風人員之獎懲程序如左:
      1 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政風機構或法務部政
        風司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部長
        核定。
      2 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政風機構 (主管人員由
        其上級政風機構) 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
        資料,層報該管一級政風機構核定,各該管一級政風機構並按月
        列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三) 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法務部逕予調查,依法處理,並
      通知一級政風機構,或交由一級政風機構辦理具報。
 (四) 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業務之獎懲,依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辦理,
      其獎懲權責、程度,比照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五) 政風人員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列記一大功、記一
      大過之情形或第十四條所列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情形者
      ,依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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