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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2:30

歷史法規

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
一  各單位門診時間之分配:
    (1) 忠舍房 (含一、三、四工) 、信舍房 (監外作業) 、教舍房 (隔
        離舍) 之收容人門診時間:每週一、三、五下午一時開始。
    (2) 技訓班 (水電、建築、車床、西服) 收容人門診時間:每週二、
        五上午九時開始。
    (3) 病舍收容人每日由醫師前往診療。
    (4) 除監外作業收容人需由戒護人員帶至衛生科看診外,餘均由醫師
        依排定時間前往各工場、舍房診療。
    (5) 急症、外傷隨時至衛生科處理。
二  各單位門診配合事項及服藥領藥須知:
    (1) 各單位於門診前一小時,將「看診登記簿冊」先行送至衛生科,
        便於病歷之抽調整理。
    (2) 有需特殊用藥者或其他情況,需配合注意之事項,戒護人員應遵
        循醫師之囑咐執行之,並隨時注意其服藥前後之情況。
    (3) 各單位門診醫療後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至中央台取藥。
三  衛生科門診之前置作業:
    (1) 診療用具器材之準備及依科別逐日登記、統計看診人數。
    (2) 抽調並整理病歷表,以了解病情及用藥之情況。
    (3) 每日門診後藥師依處方箋調配藥劑,並送交中央台由各單位戒護
        主管代為領取保管,按時按量發給收容人服用。
    (4) 急診隨時處理之。
四  牙科門診醫療:
    (1) 牙科醫師每週來所看診一次,時間另訂。
    (2) 牙科醫療材料由收容人自費,其自費材料費收據如附件一。
五  戒護外醫須知:
    (1) 外醫之要件,如附件二。
    (2) 戒護外醫作業流程:
        醫師診斷後根據病情、有外醫之必要者,開具處方箋說明外醫
          之需要。
        戒護科單位主管收到醫師所開具之處方箋,應交給收容人,再
          由收容人依據醫師處方箋撰寫報告單,申請戒護外醫。戒護科
          同仁應就外醫之戒護安全及所內囚情先行審核,並照會總務科
          保管股查詢其金額,簽註於上,再行轉陳核示。
        如經所長核准外醫者,衛生科應填具轉診單 (如附件三) ,併
          同收容人核准之報告單,一併送交戒護科辦理。
        戒護科收到此核准外醫之報告單及轉診單,核對無誤後,應速
          調派人、車戒護外醫,外醫時應攜帶轉診單乙、丙聯 (甲聯留
          於衛生科存查) ,請轉診醫院醫師填具治療情況及意見後,乙
          聯留於轉診醫院,丙聯帶回轉交衛生科存查。如需住院於入院
          時,須索取「診斷證明書」;出院時需索取「病歷摘要」均交
          回中央台轉衛生科辦理。
        外醫回所後戒護科應通知衛生科再行察看病情,決定是否留置
          病舍觀察或另行處理。
        夜間病情急迫,有生命危險時,戒護科得經醫師診斷簽註同意
          先行立即戒送外醫,並開具病危通知單 (如附件四) ,甲聯留
          於衛生科當存根,乙聯通知值日官,丙聯交中央台通知收容人
          家屬,隔日由中央台負責通知衛生科,收容人送醫之情況。
        收容人之外醫報告單、應隨到隨辦、不得延宕,以免延誤病情
          。
        夜間急診者得通知本所特約醫師入所診治,如礙於醫療設備之
          不足,應由醫師簽註戒護外醫,隔日中央台應負責通知衛生科
          ,急診外醫收容人送醫之情況。
六  收容人夜間急診要件如附件五。
七  收容人申請進住病舍要件如附件六。
八  本門診注意事項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