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7

歷史法規

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
一  收容人住、出病舍均遵循醫囑辦理。
二  經醫師診斷後、醫囑認為必須住、出病舍之收容人須由醫師在病歷上
    開具住、出病舍之醫囑及處方簽,再由衛生科填發「通知單」 (附件
    一) 附上醫師處方簽通知戒護科將收容人移入或移出病舍,醫師亦應
    詳記病況於病歷上。
三  病舍設置戒護人員及雜役 (視病舍人數多寡設置之) ,由戒護科指派
    擔任病舍內之工作,由衛生科督導之。
四  病舍內戒護人員應配合注意事項:
    (1) 收容人不得隨意更換床位或坐臥其他空床上。
    (2) 不得利用病舍之插座使用電器用品及在床上抽煙。
    (3) 服藥時間及劑量、應遵醫囑按時發給一次量,戒護人員應目視其
        服用情形,並得保管藥品。
    (4) 收容人病情有異常情況或改變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前來察看。
    (5) 收容人非經戒護人員同意,禁止離開病舍。
五  本管理要點陳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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